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协议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协议(个人客户)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甲方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乙方依法销售的各类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金融产品”)网上交易业务或接受乙方其他的理财服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用网上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金融产品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产品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服务”。网上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交易账户、产品账户网上开户、账户资料修改、账户密码修改、基金认购、基金申购、申购撤销、赎回申请、赎回撤销、基金转换申请、基金定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相关信息查询以及乙方可能提供的其他网上金融产品交易服务等业务。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代销的产品份额及变动情况的账户。产品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代销的产品的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3. 甲方应将个人姓名、银行卡号(或存折号)、证件号码等信息通过乙方传送到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由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对甲方进行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即为本人的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

4. 甲方网上金融产品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乙方与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推出的金融产品电子交易资金结算方式实现。该方式下,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发起的交易委托指令,将视同委托乙方通过其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为甲方代收或代付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授权指示。乙方将依据甲方的指令和乙方以及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流程规定对甲方的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进行处理。当购买金融产品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向乙方合作银行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有权从甲方的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划拨购买资金;在甲方设定的基金定投扣款日,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定投协议向乙方合作银行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有权从甲方的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划拨当期定投申购资金;当赎回、分红时,乙方根据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产品方确认的金额向乙方合作银行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将赎回资金划入甲方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

第二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甲方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甲方更好地了解其中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等,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甲方从事网上金融产品交易仍然存在以下风险:

1. 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金融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不同类型。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产品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型及各产品投资比例,不同风险偏好类型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等金融产品法律文件,了解所投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金融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金融产品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金融产品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 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 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甲方金融产品交易失败。

(8) 由于甲方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9) 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10)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上述风险都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该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中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

由上述可见,甲方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网上金融产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甲方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认真考虑是否进行网上金融产品交易。

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市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请甲方高度重视上述风险,凡因发生上述风险事项而导致甲方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服务”,并对本协议予以确认,则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愿意接受乙方交易规则的约束,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和责任

1. 甲方承诺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自愿受上述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的最新规则、最新的基金公告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之约束,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录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在效力上均应被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业务。

4. 甲方投资于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或接受乙方其他的理财服务,须按照乙方或产品管理人的要求开立交易账户及相应的产品账户。甲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合格投资者。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有且仅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录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权利;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8.甲方应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为更好的享受多方信息展示,多渠道了解投资信息,甲方确认授权乙方将其份额持有信息提供给与乙方合作的互联网企业在你财富平台( www.nicaifu.com及“360你财富”APP、WEB页)展示。

10. 乙方对甲方任何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录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操作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妥善保管、维护其各种账号和密码,并适时修改密码。凡非乙方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一旦甲方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其从事网上交易所须的账号和密码已经或可能被未被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使用,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随时修改其密码。

12.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电子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 甲方承诺对其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操作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并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4.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6.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客户端等。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和责任

1. 乙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承诺将采取先进的网络产品和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复核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五条 特别提示条款

1.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须与乙方通过网上方式签订本协议。网上签订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阅读并点击本协议下方的“我同意”或其他确认同意的字样/按钮,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 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

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支付业务提示

a)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及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支付业务事宜。

b) 网上转账系统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有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费率产生影响。

c)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乙方的金融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开立交易账户。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信息,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

d)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开立交易账户并设置指定扣款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默认为甲方办理电子交易的银行卡。

e) 甲方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扣款银行账户后,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投资业务时,需在提交交易申请后,依据电子交易系统导引及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f) 甲方同意并授权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支认购、申购资金。甲方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实际完成结算的支付机构以乙方的认定为准。乙方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向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令,并将相关交易金额经甲方授权的交易资金渠道投资到甲方指定的金融产品。支付机构根据乙方提供的认购、申购扣款指令及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认购、申购资金,并通过甲方授权的交易资金渠道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内。

g)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将乙方推出的活期理财工具小活宝A作为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资金渠道。除乙方或金融产品发行方另有规定外,当本人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指定金融产品购买申请,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依照小活宝A的业务规则为甲方先申请购买小活宝A关联的货币基金、再申请赎回甲方持有的小活宝A货币基金的份额并将赎回成功的款项用于购买甲方指定的金融产品,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

h) 甲方同意并授权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的金融产品(只支持回款至银行卡的除外)发生回款时默认回款至小活宝A,即除乙方另有规定外,当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的金融产品发生回款时,授权乙方依照小活宝A的业务规则为甲方代为认购、申购其关联的货币基金,无需另行取得本人同意或通知本人。甲方知悉,小活宝A成分货币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认购、申购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i)支付机构仅限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扣款。授权扣款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款项持疑义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4.划款提示

甲方办理公募产品的认购、申购业务,须按时将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资金归集账户:

账户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短账号)603101061   (长账号)9902001761954641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442

注:长、短账号为同一账户。

甲方办理私募产品的认购、申购业务,须按时将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资金归集账户:

账户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1341729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442

5.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交易账户开户和产品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产品账户于T+1日分别经乙方和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查询确认结果。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是否成功取决于产品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产品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6.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Microsoft Windows 操作系统及Internet explorer 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以上,密钥长度128位,支持SSL2.0,SSL3.0安全加密方式。如果甲方使用不具备安全性的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7. 密码提示

乙方建议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交易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不同,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

8. 委托提示

a)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费、电话费、投资者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9.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如甲方在交易日的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作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如乙方销售的金融产品交易时间另有规定的,按乙方具体要求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10. 资金划款费用提示

采用网上交易进行金融产品申购、认购,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除申购、认购费外的支付划款费用。赎回、分红、申购失败款的退回的资金划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同意,乙方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有权对甲方的账户进行调查:

a)乙方基于合理怀疑,认为甲方已经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乙方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并将甲方用户资料加以删除。

b)乙方在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有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服务,并拒绝甲方使用乙方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12.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沟通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将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甲方特此同意乙方对电话录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13.甲方理解并同意,在调查期间,甲方的账户将被冻结不能提现和不能进行资金的划转和操作。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调查提供相应的信息或文件,若甲方不能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交有关信息或文件的,乙方有权长期冻结甲方的账户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之部分或全部服务,且不会就账户的冻结及终止服务提供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14.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的要求对甲方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5.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提示

a) 货币基金T+0赎回(也称“快速赎回”。T指交易日,即投资者向乙方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业务: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公司、乙方指定的业务开放时间,通过乙方渠道申请将所持特定货币基金的份额进行T+0赎回。投资者于申请日(T日或D日,D指自然日,具体以基金公司、乙方的通知或提示为准)收到由垫支方(即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垫付发快速赎回款项的业务。

b)货币基金份额及收益让渡规则:甲方同意,在申请特定货币基金份额T+0赎回的同时将持有的对应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支方。甲方在T日获得快速赎回款项,获得快速赎回款项当日起(含当日)其持有的对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垫支方所有。基金公司为投资者办理相应基金份额过户及赎回业务,赎回款及获得快速赎回款项当日起(含当日)对应份额的收益归垫支方所有。

c) 货币基金T+0赎回的额度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渠道单个D日或T日单个货币基金产品的单笔、合计T+0赎回额度,乙方渠道单个D日或T日赎回合计额度等,以基金公司或乙方的通知或提示为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的上限,超过此限额需提交普通赎回申请。

d)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特定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特定货币基金暂停赎回;通讯故障;银行系统阻塞;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垫支方垫支额度用尽;影响T+0赎回提现业务办理的不可抗力及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的情况。

e)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除上述提示规定的暂停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的情形外,乙方有权根据其他业务需要暂停或终止T+0赎回提现业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因以下情形导致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 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 第三方服务中断或迟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或迟延提供服务等;

4. 因黑客恶意攻击、因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交易故障等,由此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

5.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甲方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9. 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网上金融产品交易面临的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损失;

10.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将被视同已经认可乙方的修改、增补,但乙方增加或变更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内容无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计划的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业务规则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变更,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反馈开户成功确认结果之日起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和产品账户;

d)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e) 乙方不再具有甲方所持有或所要购买的金融产品代销资格;

f)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起诉。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