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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3.15 来源:和耕传承

一、《证券法》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即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新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

1998年发布 2004年修正 2005年修订 2013年修正 2014年修正 2019年修订

证券法历次修改时间轴

法律的修正一般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属于局部或者个别修改,而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属于整体性的修改。证券法历经的3次修正均是对原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未增加或删除证券法的条文数量;而历经的2次修订,不仅较大幅度修改了原证券法的内容,且条文数量亦有变化:先是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后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的内容我们将着重介绍新证券法修订的要点情况。

二、新证券法几个要点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原证券法一共240条,本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总结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对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项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证券法等。

对于投资者,新证券法在重申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二是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三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励投资者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维权。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三、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多管齐下,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新证券法单独增设“投资者保护”一章,并通过“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推选代表人诉讼”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维权的力量。

对于资本市场的“苍蝇老虎“,新证券法针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的处罚力度都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实施不当承销行为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压实了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责任。

可以看到,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在日臻完善,毕竟“投资”投的首先是安全和信任。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经验教训来看,投资者保护是信息不对称易发的资本市场中的关键制度。

实际上,近些年来在基金方面的投资者保护力度也是有增无减。就在2019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指引》共十七条,对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申赎和投资安排、持有人大会表决权、费用支出、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相关责任。总的来说,“侧袋机制”避免了大股东大额申赎带来的影响,解决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为广大中小“基民”提供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基金投顾业务试点 专业事交给专业人做

在新证券法施行的大背景下,“基金投顾业务”如火如荼地开展,也将为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带来焕然一新的气象。

目前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5家基金公司(包括子公司)和3家独立销售机构、7家券商(银河、国君、华泰、申万等)、2家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均获得试点资格。

公募基金领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逐步推进,意味着未来公募基金行业的销售格局将迎来新一波大洗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和第三方销售四方将在一个或多个平台同台竞技,推动基金销售业务从卖方模式过渡到美国等发达市场的买方模式。

在买者适应、买者自负的环境下,未来,资产配置的理念会成为投资者逐渐习惯的财富保值增值思路,“炒股”这一颇具调侃的说法有可能不再有往日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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